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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

  根据《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05]33号)、《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延续及变更等程序在各分局施行。

  市药品监督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已修改了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620-4、620-6、620-9、620-10等四个程序的内容,修改前的程序执行到2005年10月31日。自2005年11月1日起,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受理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延续及变更,市局受理办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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