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厅草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我区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省区之一,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由此全面启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传媒,大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要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使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逐步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自治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从2005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州、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备案,并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按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降低生育水平。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优惠、优先、扶持为补充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4.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四)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成立由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银监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自治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生委。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本地的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协调小组”报送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生委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选定全区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代理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实行直接拨付、专账核算和封闭运行的办法,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1.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机构,并监督委托代理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机构依据委托协议,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根据自治区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人。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费用等。
四、检查与监督 (一)自治区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每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各地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等运行机制进行检查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地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下拨专项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要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县(市)计生委确认,地(州、市)计生委检查、备案,自治区计生委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政策界限、条件界限,确认程序等,让百姓做到心中有数。
(二)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初审。
(三)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应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可报县(市)计生委。
(五)县(市)计生委审核、确认、公布
县(市)计生委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在各村张榜公布7天,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核确认后将确认名册提交县(市)财政局审核盖章,报地、州、市计生委和财政局。
(六)自治区、地、州、市计生委备案
地、州、市计生委应当对所辖县(市)计生委上报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料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自治区计生委认可汇总并送财政厅确认。
(七)县(市)计生委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后,县(市)计生委每年应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清理。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即取消资格。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对符合条件,但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按确认程序纳入下次奖励扶助范围。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奖励扶助资金是自治区政府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
(二)奖励扶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计生委编制的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安排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三)奖励扶助金由委托发放机构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发放。
(四)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依据自治区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人。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字,退给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
(五)自治区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委托发放机构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押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 (一)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与管理,应坚持“严格核实、按时上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保持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实、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各地、县应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建立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数据中心。
(二)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2月底前到所在村委会登记,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计生委在“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3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县(市)计生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料汇总,报地、州、市计生委备案,地、州、市汇总上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和县(市)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登记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配偶姓名;
2.本人及配偶出生年月;
3.本人及配偶公民身份证号;
4.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5.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6.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数);
7.曾生育子女数量;
8.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9.领取光荣证日期;
10.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11.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12.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13.奖励扶助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14.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与联系电话。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更新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如实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并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前将本辖区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报告单上报县(市)计生委。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即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和上年度因故未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奖励扶助对象。
(五)委托发放机构应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和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划生育部门。
(六)信息录入、传递与管理
1.县(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信息录入计算机,并通过自治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专网将数据传送到自治区信息数据中心。
2.县(市)计生委负责个案信息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和变动个案信息数据。
3.自治区和地(州、市)计生委应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县(市)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和质量,并对信息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4.建立信息安全制度,对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传输的畅通和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安全。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衡量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不严,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各地成立由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银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1.计划生育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实施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管理工作;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
2.财政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计生委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的委托协议,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至代理机构,并监督代理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县财政局向地(州、市)财政局报告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地州市财政局向财政厅报告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审计、监察部门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的申诉、举报,对发生严重违纪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银监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
银监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与操作规程,制订各级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负责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
(三)责任追究
对发生下列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1.计生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查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对不按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不及时向委托代理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的;
2.财政部门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3.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因管理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
4.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
5.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监督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
(二)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各县(市)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定期会同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县、乡、村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确认的程序和三榜公示的要求,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受理申诉、举报事宜。
六、工作实施步骤 (一)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内容、确认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干部、村委会主任及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地县复核、群众监督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透明、准确、公平、公正。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由县(市)计生委录入,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四)奖励扶助金的预算方案编制和上报,由地(州、市)计生委将县(市)计生委录入的个案信息进行汇总,通过互联网上报自治区计生委。
(五)自治区计生委根据各地(州、市)计生委汇总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进行审核,无误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筹集地方财政应负担20%的奖励扶助资金。
(七)委托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
(八)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