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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3

发文字号

京卫家庭字[20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字[2017]1号

2017年3月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做好2017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数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核查及2017年目标人群资格确认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3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对象申报
  2017年4月22日前,以区卫生计生委文件形式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2017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数汇总表(见附件1)、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目标人数汇总表(见附件2)。

  二、个案信息录入
  2016年4月20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分别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到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中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系统中,系统封网后将不再开网。

  三、系统开网时间
  在线预录入模块开网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月28日,子系统全部开网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20日。3月15日子系统全部开网后,通过预录入模块录入的新增个案信息直接转入系统作为奖特扶对象。

  四、工作要求
  1.各区要严格按照PADIS系统各阶段时间安排,完成2016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录入各项任务,并对全部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如出现错误数据应在2017年4月20日封网前进行修改,确保录入数据与书面申报数据相一致。
  2.2017年个案信息跨区转移业务由市级统一完成,各区在子系统全部开网3月15日至4月20日时间内,需将跨区转移的相关资料和人员名单送到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在PADIS系统操作中,迁入做新增,迁出做退出业务。
  3.请各区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奖扶、特扶工作总结报送至家庭发展处邮箱。

  联系人:张 婧;联系电话:83970812
  葛纪军;联系电话:83970758
  邮 箱:jiatingchu@bjchfp.gov.cn
  PADIS技术支持电话: 62152711/62128056(传真)

  附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数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人

 本年扶助上年资格确认上年实际发放本年退出本年新增
合计 其中
无子女一子女二女其他小计其中 : 半边户
(甲)(1)(2)(3)(4)(5)(6)(7)(8)(9)(10)
全区合计          


  填报要求:
  1.“本年扶助”应与本年度确认并录入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人数一致;“上年资格确认”为上年度确认并录入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人数;“上年实际发放”为上年实际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人数,不包括资金发放前发现的因资格确认错误而需要退出的人数,上年实际发放数应等于或小于上年资格确认数。
  2.严格将“上年资格确认”人数与“上年实际发放”人数核对,如相差较大,要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3.逻辑审核关系:(1)=(2)+(3)+(4)+(5)=(8)-(9)+(10)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附件2:北京市2017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目标人数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人

本年扶助上年资格确认上年实际发放
合计伤残死亡合计伤残死亡合计伤残死亡
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
(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合计                     
                      


本年退出本年新增
合计伤残死亡合计伤残死亡
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小计城镇农村
(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
              
              


  填报要求:
  1.“本年扶助”应与本年度确认并录入国家特别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人数一致;“上年资格确认”为上年度确认并录入国家特别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人数;“上年实际发放”为上年实际发放扶助金的人数,不包括资金发放前发现的因资格确认错误而需要退出的人数,上年实际发放数应等于或小于上年资格确认数。
  2.严格将“上年资格确认”人数与“上年实际发放”人数核对,如相差较大,要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3.逻辑审核关系:
  (1)=(2)+(5)=(15)-(22)+(29);(2)=(3)+(4)=(16)-(23)+(30);(5)=(6)+(7)=(19)-(26)+(33);(3)=(17)-(24)+(31);
  (4)=(18)-(25)+(32);(6)=(20)-(27)+(34);(7)=(21)-(28)+(35);(8)=(9)+(12);(15)=(16)+(19);(16)=(17)+(18);
  (19=)(20)+(21);(22)=(23)+(26);(23)=(24)+(25);(26)=(27)+(28);(29)=(30)+(33);(30)= (31)+(32);(33)=(34)+(35);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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