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苏煤安[2015]22号
2015年5月18日
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近期已转发给你们,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发展”的要求,我局决定编制江苏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十三五”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提纲及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与问题
分析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突出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求结合数据分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我省关于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立足我省煤矿实际,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划目标要根据时间节点进行量化,如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及监测合格率、职业健康体检率及建立企业和个人档案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情况等。
(三)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
1.落实各级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建设。
开展对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3.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喷射混凝土时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宜密闭尘源,并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4.开展科技攻关及成果应用。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以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开展职业病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项目应列出项目名称、时间进度、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等。
5.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设备。
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推广粉尘实时在线监测系统。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备噪声测定仪,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采用制冷降温设备。
6.保障职业病患者各项权益。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要求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7.开展职业卫生统计基础工作。
开展数据填报、统计分析及历史数据整理等制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数据库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形成可分析可比较的历史数据奠定基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设。
2.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3.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4.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
5.积极开展合作。
二、其他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十三五”规划作为本企业“十三五”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纲领性文件,要立足现状,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
2.各煤矿企业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十三五”规划可参考规划编制提纲,但不受编制提纲限制。
3.请各煤矿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十三五”规划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局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陈健永,电话:83332422,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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