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05]38号 2005年9月12日)
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加快我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满足农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使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有用房、有设备、有人员、有经费,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做到小病不出乡村、大病不出县,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中上水平。
--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达标。到2008年,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基本建设标准,85%以上的村卫生室建设实现标准化;到2010年,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业务用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乡村卫生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到2010年,乡镇卫生院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的临床医疗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村医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平,其中60%的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初步建立。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全区普遍开展,覆盖80%以上的农村人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贫困家庭得到医疗救助。
--农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10万和21.92‰,人均期望寿命提高到73岁。
--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建立医疗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自主灵活、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
二、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构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健全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按照一乡一院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一般不少于 600平方米,中心卫生院不少于1200平方米。要将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建设统筹安排、合二为一,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配备一名村医,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兴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建设面积,川区不得少于60平方米,山区不得少于45平方米。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的具体意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四)科学界定和发挥三级网络的功能作用。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要在川区和山区各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进行三级医疗网络体系建设试点,确立标准,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立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卫生院,其余的卫生院可改制为民办或股份制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要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新增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 (市、区)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赋予其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
三、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六)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新增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
(七)保证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给予30%的补助,川区给予15%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乡村医生的补助每月不得低于100元,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自治区财政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的村医每人每月补助5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八)加强业务用房建设。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的建设资金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并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村卫生室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要通过整合资源,利用项目、援助、捐助、扶贫等资金进行。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的乡镇,未达标的村卫生室,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村 1万元的标准投资建设。
(九)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统一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齐基本的医疗设备。
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 (十)建立教育和培训机制。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按照“一乡一人”的原则,对全区乡镇卫生院骨干医疗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要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尤其强化对院长和女医护人员的培训,到 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加强对村医特别是青年村医的培训,提高村医的医疗服务水平。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自治区为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的行政村各培训1名村医。医学院校要针对我区农村卫生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备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要鼓励和推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采用传统中医技术或中西医结合的方式,为农民群众诊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十一)继续做好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结合“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城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321”工程。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院校附属医疗机构、部队驻宁医疗机构对口支援3所乡镇卫生院;市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2所乡镇卫生院;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1所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工作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严格执行城镇医疗机构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要组织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参加全区“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
五、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十二)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自治区制定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各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十三)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在上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保健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预防等工作。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残废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开展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十五)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着力解决好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要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到 2008年在全区农村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与各地财政补助15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
(十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贫困人口的门诊费用给予补助;对患大病住院的特困人口,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对农村特困户每人每年缴纳10元合作医疗资金。
七、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农村药品管理。要制定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严格按照目录用药,保证农民吃上安全药、放心药、低价药。药品要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加价。用药目录、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和宣传栏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使农民群众看病、吃药、费用“三明白”。要加强对药品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群众的用药安全。
(十八)实行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管理。乡村医疗机构要坚持“方便百姓、放心吃药、药不加价、防不漏户”的服务理念,做到用药目录、集中采购、配送药品、标识形象、服务理念、药品价格“六统一”。
(十九)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制度,重点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资产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设备,产权要清晰,归属要明确。要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
八、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问题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将农村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齐抓共管的农村卫生工作机制。
(二十一)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制定农村卫生考核与奖励办法,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对达标的进行表彰奖励;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院长警告处分,第二年解除职务。加强对村医的监管和考核,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要减少补助,直至取消上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