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4年秋季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乌教发[2014]86号
2014年9月9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小学校:
秋季为各类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且因埃博拉病毒在非洲地区的流行,造成全国传染病防控形势紧张。现开学在即,学生返校,人群聚集,为避免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聚集性发生和流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学校传染病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现就2014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卫生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控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开学后的各项学校卫生防控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卫生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防控,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将防控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确保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学校传染病监测,有针对性的建立防控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设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并制定各项防控规章制度,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规范疫情网络上报和管理,争取卫生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与辖区疾控部门建立长期协助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档案及资料分析。
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自2014年9月11日起,各区(县)教育局及市局属学校恢复“学生晨午检及因病缺勤上报管理系统”的每日晨检上报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及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查、登记、报告制度,发现有异常症状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严格按照乌教发[2013]18号文件要求流程执行传染病上报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信息上报负责人要认真分析每日晨检信息,做好初步筛选和整理工作,将整理后的晨检结果汇报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再上报。上报时限:辖区各学校于北京时间12:00以前上报至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学校、自治区属学校、兵团属学校及民办学校于北京时间12:00以前上报至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各区(县)教育局于北京时间14:00以前上报至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三、做好校园卫生,严格落实通风消毒防控措施
开学前,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校园内、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扫活动,彻底进行校园卫生大扫除,做好通风消毒,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清除蚊虫孳生地。开学后,保持室内场所开窗通风良好,定期对教学和生活场所进行有效消毒,改善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卫生条件,确保教学和生活场所干净、整洁。
四、严格执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新学年开始,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开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学生入学报名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学生及时完成补种(补证)及相关报表上报工作。对发现未建卡、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或无法提供预防接种证的学生儿童,应及时联系所属社区卫生服务部门进行儿童补种(补卡、补证)等工作。
五、认真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管理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规范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预警长效机制,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加大食堂安全设施投入,改善食堂饮食环境,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尤其对小饭桌等热点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要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要求,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对本单位“创卫”工作各项指标积极开展自查自评活动,针对“健康教育”“控烟”及“无烟学校申请”等重点指标,着重自查力度,巩固提高健康教育创卫成果。
七、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开学后,市教育局将对各学校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各项工作,强化责任,严格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加强自检自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有效的切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坚决消除各种各类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隐患,严防开学后的聚集性疫情发生。
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的学校和部门将市教育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公共卫生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