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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与蒙古国国家血液研究中心开展业务交流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2-07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与蒙古国国家血液研究中心开展业务交流工作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97号

2009年12月7日

自治区血液中心:

  你中心《关于与蒙古国国家血液研究中心开展业务交流工作的请示》(内血液字[2009]57号)收悉,为加强我区与国际间在血液质量安全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与蒙古国国家血液研究中心在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临床安全输血、人员培训和学术研究方面开展交流活动。请你中心协调自治区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尽快与蒙古国国家血液研究中心建立相互联系工作机制,并在国家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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