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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29

发文字号

晋卫农卫[200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29

颁发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晋卫农卫〔2007〕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
  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内部科室设置
  各县卫生局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7号)要求,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及基本配置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科室,力求科学、实用、便民、利民。优先保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功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接诊传染性疾病的科室要独立设置,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各市卫生局在开展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时,应对科室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为评审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
  截至去年底,全省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分别占到57.1%和46.1%。省厅决定对已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发牌匾。其中:达标乡(镇)卫生院以山西省卫生厅名义授牌,达标村卫生所以各市卫生局名义授牌(牌匾规格见附件)。我省暂不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医院评审,达标乡(镇)卫生院可视为达到一级医院标准。各市县应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验收及先进市、县(市、区)评选表彰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8号)中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评,市卫生局农卫(基妇)科负责评审;村卫生所达标建设由所属乡镇卫生院负责初评,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复评并逐级上报。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晋卫农卫〔2006〕7号)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扎扎实实地开展乡村卫生机构达标评审工作。

  去年和今年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挂牌工作,今后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将牌匾发至达标单位。

  各市和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机构名称和科室设置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着力提升乡、村卫生机构的社会形象。各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乡村卫生机构规范名称和科室设置工作,并提交书面报告。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全省乡(镇)卫生院挂牌、科室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逾期未进行规范的单位,省卫生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各市落实乡村卫生机构名称和科室设置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件:农村卫生机构建设达标乡(镇)卫生院、达标村卫生所牌匾规格(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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