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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6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1年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6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见》(桂教体卫艺[2007]11号)精神,我厅2007、2008、2009、2010年连续4年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创建“卫生学校”活动,此项活动的开展,大大促进了我区学校卫生工作的改善。为了建立“卫生学校”创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前准备工作
  (一)为建立创建卫生优秀学校长效机制,决定今年按修订后的《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对获2007度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学校进行复评(学校名单见附件3)。
  (二)今年凡要申报各类示范性学校和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称号,又未获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学校可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其他学校的申报暂不受理。

  二、考核评估办法
  (一)由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专家组于2011年5月中旬起开始对获2007度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学校进行实地复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有关学校在接到我厅文件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经过复评,凡达不到90分以上的学校,取消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称号。
  (二)新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自评,达到90分以上才能申报。申报学校需填写《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并附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的评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三、要求
  (一)除2007年已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进行复评外,各市教育局要指导2008年以来获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负责将本辖区内学校开展创建“卫生优秀学校”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我厅,内容包括:1.工作开展情况;2.学校总数,以及达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级别的学校数;3.对不合格学校的限定整改期限。
  (二)除2007年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的高等学校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参加复评外,其他年度已获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各高等学校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将本校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学校”活动总结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进行自评的评分表各1份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请各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组织做好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及复评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郑安宁,电话:0771-58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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