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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8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市[2007]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1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7]195号

2007年12月18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局决定在我省和吉林、山东、湖南、陕西省等5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局及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制定了《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并将分级管理试点方案上报国家局。国家局已批复同意该方案在我省开展试点工作。

  现将《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本方案内容,并及时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对该方案进行学习。

  本方案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略)

  1: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2: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验收标准(条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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