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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9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9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管理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182号

2015年4月2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下同)的经营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二、2015年5月1日前购进但未销售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药品经营企业,可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向原购进渠道办理退货手续。相关手续留存备查。

  三、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GSP认证中,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防止流弊事件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经营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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