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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更新购置医用高压氧舱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7-0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更新购置医用高压氧舱的批复

浙卫发[2009]138号

2009年7月1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更新配置高压氧舱的相关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更新购置六人空气加压舱1台、单人纯氧高压氧舱1台。同时,原使用的双人纯氧舱须办理报废手续。

  二、医用高压氧舱购置,必须是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家。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医用高压氧舱管理,应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购置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1]419号)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

  五、医用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六、医用高压氧舱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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