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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09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8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891号

2009年10月9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安排,为全面提高全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10月上旬举办全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2.常见职业病危害的现场检测、采样及仪器设备实际操作;
  3.采样布点与数据分析;
  4.《尘肺病诊断标准》的使用;
  5.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步骤;
  6.职业病诊断、记录与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7.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编制;
  8.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

  二、培训人员
  1.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
  2.各盟市、旗县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有关人员;
  3.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有关单位的技术服务人员。

  三、培训地点及时间
  另行通知。

  四、其他
  1.培训班委托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请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将参会人员回执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

  联 系 人:尹建新
  联系电话:0471-4922030、4922030(传真)
  电子信箱:nmwsjds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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