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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9

发文字号

银市场监管发[2017]3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9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市场监管发[2017]352号

2017年8月29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自治区政府对我区食盐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盐安全监管职责;各市、县食盐安全监管职责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65号)要求,确保食盐安全,市局决定集中时间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北环、东环、四季鲜、新世纪冷链、银凤、同心路市场等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便利店、农村食盐销售网点,食盐使用量大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

  三、整治内容
  (一)加强食盐销售环节的监管。整治食盐代理批发商、食盐零售商及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市违法销售食盐等问题,监管其按规定渠道购进、销售小包装食盐。全面排查食盐销售市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防止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食品流通科、各县(市)、分局
  (二)加强盐产品使用环节的治理。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单位食堂、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检查食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科、餐饮科、各县(市)、分局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感官上有异味、碘含量浓度低于或高于我区标准的),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及餐饮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等终端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食品稽查大队、各县(市)、分局
  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现已加挂自治区食盐检测中心牌子,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食盐,及时送自治区食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有质量问题的,要对相关食盐经营主体进行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食盐是日常生活必须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食盐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食盐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将食盐监管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要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食盐销售、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销售劣质食盐及不合格碘盐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三)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及手机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政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盐业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危害常识和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辨别真假食盐的的能力,自觉抵制制贩假盐行为。

  请各局于10月8日之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至市局食品流通科。

  联系人:王少丽 联系电话:0951-4117315
  邮 箱:sp41173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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