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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5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535号

2011年6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继续做好我区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11]180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11]18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继续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管,严厉惩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顿治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诚信和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逐步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营造严格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通过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和自律意识显著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各地在继续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认真结合本方案提出的要求,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一)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集中整治违规采购行为。各地要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把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酒、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具等列为重点品种,对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采购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劣质餐具等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2.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各地要严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经营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严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3.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围绕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各地要通过及时进行责任约谈、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继续开展重点场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治理
  1.深化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整顿治理。各地要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严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场所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检查各类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以及是否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情况。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织辖区内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互查互评活动,并将互查互评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步伐,各地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进度安排,力争两年内各类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2.深化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各地要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从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索证索票、加工制作、环境卫生、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严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并要加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监督检查力度。
  3.稳妥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在摸底统计和分类建档的基础上,制定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小餐饮整规具体要求。要探索分级分类治理途径,努力实现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目标。对经营基本条件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餐饮服务环节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整顿治理
  各地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要继续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的要求,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进度,遴选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县,推动示范工程创建广泛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辐射作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幼儿园示范食堂、旅游景区餐饮示范店等示范点的建设工作;要结合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县的评选。
  (五)大力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要积极探索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机制,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索证索票、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的管理制度。
  (六)严格许可,加大处罚力度
  各地要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投诉举报和犯罪案件移交等制度,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撤销许可;对违规采购、违规经营,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改、吊销许可;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健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用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七)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各地要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检,要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以凉菜、生食水产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切配、清洗消毒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科学利用抽检结果并及时予以公布,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
  2.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各地要认真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做好人员、物质准备工作,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核查、有效研判、妥善应对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稳妥、准确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布问题处理情况。
  (八)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认真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深入社区、学校、农村、机关、企业等,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报道,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成效;精心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和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不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地在机构改革期间,职能未交接前,要继续履行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杜绝空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确保餐饮服务环节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监管绩效考核。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64号)要求,继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突出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的动态考核,确保各项监管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监管信息报送。各地应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终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总结应包括专项治理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各地要逐级开展整顿督查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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