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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3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9]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3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09]90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疾控中心:

  现将《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内卫疾字[2009]902 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以及自治区疾控中心《关于下发加强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和相关安全性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内疾控[2009]第285号)要求,认真做好孕产妇实施疫苗接种工作,各级疾控中心要做好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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