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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8-31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09]7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3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内卫财字[2009]774号

2009年8月31日

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巴林左旗中蒙医院购置MRI的请示》( 赤卫字[2009]88 号),《关于锡林浩特市人民医院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锡卫发[2009]237)、《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购置数字减影血管照影X 线机》(DSA)的申请)(通卫字[2009]243 号)、《乌海市卫生局关于乌海樱花医院申请购置直线加速器的请示》(乌卫发[2009]236号)收悉,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9-20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巴林左旗中蒙医院、锡林浩特市人民医院配置MRI,锡林浩特市人民医院、乌海樱花医院购置LA,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购置DSA进行了初审,鉴于以上医疗机构不符合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的要求,暂不予批复。

  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兴和县医院(乌卫字[2009]88号)、兴和县蒙中医院(乌卫字[2009]100号)、清水河县医院(呼卫字[2009]226号)配置CT,呼和浩特市医院(呼卫字[2009]174号)配置DSA,包头市肿瘤医院(包卫发[2009]193号)配置ECT的申请事项进行了评审,暂不同意购置大型设备,未通过评审主要原因是医院现有床位、技术力量、相关科室设置和筹资能力等多项指标相对偏低,尚不具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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