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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安溪祥和医院更名为安溪国宇医院的函

发布日期

2014-12-1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4]5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安溪祥和医院更名为安溪国宇医院的函

闽卫医政函[2014]553号

2014年12月10日

安溪祥和医院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安溪祥和医院”更名为“安溪国宇医院”的材料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安溪县卫生局和泉州市卫生局的初审意见,经研究,同意将“安溪祥和医院”的名称变更为“安溪国宇医院”,请按规定办理医院名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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