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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0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7]2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7]215号

2007年9月20日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鉴于当前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鼓励企业增加供应,决定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生产的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统一最高零售价格为360元,其他规格品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国内生产企业应结合本次价格调整,适当提高献浆员营养费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献浆员献浆。

  二、为缓解国内供需矛盾,允许进口人血白蛋白价格在国产品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三、为保障边远地区供应,在青海、宁夏、甘肃、西藏、内蒙、新疆、贵州、广西、云南等9省(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次人血白蛋白价格调整是在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待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人血白蛋白价格,不再按产地、销地区别定价。

  本通知自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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