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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床营养等7个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2017]0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对临床营养等7个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7]044号

2017年8月11日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我委决定招标新建风湿免疫科、全科医学、脑损伤等3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并对临床营养、康复治疗、眼科和临床检验等4个质量控制中心重新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
  1.风湿免疫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2.全科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3.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
  4.康复治疗质量控制中心;
  5.眼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6.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7.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

  二、投标条件
  (一)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承担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
  1.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2.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申请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的医疗机构还应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认可的脑死亡判定质控合格医院。
  3.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4.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的支撑保障。
  (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条件
  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市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担任或曾经担任全国或本市医学会等学会、协会相应专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申报时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量控制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3.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技能,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招标程序
  (一)单位自评,填报材料
  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经自评认为符合条件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临床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申请书》20份(见附件),各单位完整填写并签字盖章,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委;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申报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出具的脑死亡判定质控合格医院证明。
  (二)专家评审,公示确认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挂靠条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采用擂台评审的形式确定推荐中标单位的排名顺序;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单位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正式批复。

  四、投标时限
  投标单位应于2017年9月15日下午5时前向市卫生计生委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周密
  联系电话:23117842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邮编: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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