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4号
2014年1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民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和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持续保持我区艾滋病低流行状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我区“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但我区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疫情总体处于低流行状态,但在部分人群中快速上升;艾滋病流行波及范围广,全区所有县(市、区)均有病例报告;性传播已成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人群的流动性增大使防控工作难度加大,社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对防治艾滋病工作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丙肝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全区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常住人口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5/10万以内;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率达9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覆盖率达90%;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到2020年,全区艾滋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一是加强大众宣传教育。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公益性,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在主要媒体、重要时段和主要版面开展艾滋病专题公益宣传。各县(市、区)、街道(乡镇)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要以宣传栏、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旅游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和宾馆饭店等主要场所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三是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培训,宣讲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平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各类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施工人员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监狱等场所内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健康宁夏行动”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要针对相关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四是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的作用,利用信教群众聚会机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及实验室检测网络。要在全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要合理设置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在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PITC)机制,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五)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文化、旅游、商务、工商等部门要相互协作,组织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综合干预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要督促公共娱乐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销售装置。各级卫生计生、司法、公安、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六)扩大医疗救治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确定一家综合医院为辖区艾滋病定点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的综合医疗服务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的,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参与会诊和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能力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诊疗能力。
(七)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各级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各自工作网络,开展对育龄妇女、婚检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动员其进行检测和咨询。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孕产妇艾滋病检测与咨询工作的管理,规范婴儿早期诊断、孕产妇抗病毒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降低艾滋病母婴感染与先天性梅毒的发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妇,应转介到所在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八)扩大采供血安全管理覆盖面,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各级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组织要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要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在全区采供血管理机构全面开展核酸检测。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自治区卫生计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制度。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财政、医保基金等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落实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险政策,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救助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将贫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各级农牧、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妇联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根据当地经济结构,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对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患者,鼓励、支持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青少年的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各级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区)儿童免疫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科学测算艾滋病防治经费需求,合理制定经费保障项目,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并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级卫生计生、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整体素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政策待遇,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十五)加强防护措施,保障职业健康。各地要科学制定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急预案,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建立职业暴露预防药品储备、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职业暴露风险的单位和机构要完善预防控制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全面开展职业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照应急预防的要求及时处置职业暴露。要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要求,做好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诊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十六)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七)加大科研力度,加强交流合作。各级科技、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优势,鼓励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支持相关科研、疾病防控机构积极参与国内外艾滋病防治项目,加强合作项目的管理,整合资源,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成功的防治经验,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八)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艾滋病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疾病防控机构要科学设计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项目,推动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小组和个人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减少歧视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九)加强督导评估,确保防治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根据职责、目标与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与检查,通报督导检查结果,确保防治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