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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成都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2017年7月12日

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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