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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地区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督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7

发文字号

川安监函[2011]2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7

颁发部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部分地区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督导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1]255号

2011年8月17日

有关市安全监管局:

  我省按照国家总局对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三个职业危害重点行业治理工作部署,治理工作已开展近一年时间。9月份,国家总局将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督查三个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全省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会和四川省委编委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精神,加强职业健康危害重点行业治理工作,全面了解各地职业健康危害重点行业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将于近期前往你市督促指导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8月中下旬。

  二、督导内容
  (一)按照《四川省安监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10]125号)、《四川省安监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10]242号)、《四川省安监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10]125号)部署,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治理工作的宣传部署,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二)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9号)和四川省委编委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加强各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落实职业卫生监管科(室),配备专职监管人员情况。
  (三)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笫27号令)、《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09]112号)要求,本地区申报工作情况。

  三、督导方法
  此次督导工作根据各地区职业危害重点行业分布情况,采取各有侧重的督促指导方式。成都市督导重点是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制品企业;德阳市督导重点是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宜宾市督导重点是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内江市督导重点是石英砂加工企业和石棉制品企业;乐山市督导重点是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雅安市督导重点是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广元市督导重点是石英砂加工企业。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导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要突出各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深入企业现场,通过检查与抽查,了解企业职业危害现状和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三)抓住典型,促进工作。要注意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典型,加以宣传报道;对治理工作走过场、问题突出的,要予以批评,责成改正。
  (四)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导结束后,要向被督导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反馈督导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工作,积极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
  (二)各地安全监管局要立即组织对本区域内贯彻落实三个《通知》情况,以及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接国家总局互查组的准备工作。自查报告请于8月31日前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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