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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24

发文字号

闽地税发[2005]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3-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42号

2005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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