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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7]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7]37号

2017年3月30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夏季即将来临,我市开始进入建筑工地运营的高峰期,建筑工地食堂基础设施相对简陋、人员聚集且建筑工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饮食安全,要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 “厨房革命”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职责,将监管任务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引导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推进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一)严把资格准入许可审查关。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临时经营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许可或备案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行为。
  (二)严格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行为。重点检查操作间的卫生环境、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食品储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做到检查不留死角,问题绝不放过,整改完全彻底。
  (三)严查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认真核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做到进货验收,食品及原料贮存是否符合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确保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票证齐全。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加强整改跟踪监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联合监管
  要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齐抓共管、联合检查的部门合作机制,发现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或协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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