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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部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1-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日照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9

颁发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部卫生管理规定

2016年1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内部卫生管理,创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机关内部是市局机关各工作室以及会议室、党员活动室、职工活动室、值班室。

  第三条 卫生区域界定。
  各科室负责本办公室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科室负责人为本办公区域内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卫生情况的落实。
  五楼党组会议室、四楼会议室、三楼会议室、五楼值班室的日常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五楼党员活动室的卫生管理由机关党委负责;二楼职工活动室的卫生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卫生标准。
  办公室内应保持整洁无异味,办公用品、报纸等物品要排放整齐有序,总体有整洁、美观、舒适的感觉,具体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地面无污迹、无杂物、无垃圾;
  (二)办公桌上面的资料、文具要摆放整齐有序;
  (三)沙发、书橱上方不得乱放杂物,茶几用具整齐洁净;
  (四)窗台玻璃干净整洁,墙面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现象;
  (五)天花板干净无灰尘,照明灯、空调口无积尘;
  (六)室内花草摆放整齐且无枯枝败叶;
  (七)室内无蜘蛛网、无蚊蛹;
  (八)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仪表端庄;
  (九)废纸等垃圾物品要及时送入垃圾筐(桶)内,严禁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楼道或公共场地,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五条 检查评价。
  机关党委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监察室做好科室内部卫生管理的检查、督导、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对机关各科室的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次,检查评价结果在局机关内部进行通报。

  第六条 评价结果的运用。
  检查评价结果纪录存档,纳入对科室考核的内容,作为科室评先树优的参考因素,对于因科室卫生状况差影响上级机关对市局工作考核的,市局另行作出处理。

  第七条 局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区域(包括主次楼道、卫生间)卫生保洁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好。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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