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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7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200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2005]46号

2005年3月17日

各区(自治县、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稽查总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监管,保护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充分发动群众群防群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重庆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 重庆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处罚的举报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品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按照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实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5%,3%,1%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由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4%,2%,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由市食药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九条 实施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受理举报案件的市、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于次月3日前、年末12月10日前,对辖区内已结案的举报案件汇总后,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详细说明举报事实、查处情况、报奖金额、申报意见,并随附罚没收据、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局奖审会申报举报人奖励资金。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局奖审会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定举报奖励意见,经局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后,由规划财务处拨付奖励资金,交案件承办单位执行。
  (三)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到受理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案件承办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举报人身份,由各执法单位按程序确认,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行为的,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查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举报奖励申请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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