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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1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3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9]380号

2009年5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通知要求时间和内容,自2009年5月11日起,各盟市卫生局对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人员有关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自治区疾控中心负责汇总各盟市上报医学观察人员有关情况,并于每日9时前将昨日24小时内的情况报卫生厅应急办和疾控处。

  卫生厅应急办
  联系人:孟  蕾 传真:0471-6944625
  卫生厅疾控处
  联系人:高喜元 传真:0471-6944516
  自治区疾控中心疾病预防控制科
  联系人:宋壮志 传真:0471-598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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