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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05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8]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8]112号

2008年3月5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附属医院,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森警总队、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及所属医院:

  现将《2008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2008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

  2008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站在新起点、实现新突破、新跨越”的新要求和全区卫生工作的整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卫生专业人才培养为主线,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科技创新和适宜技术推广、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养为重点,全面落实卫生科教工作各项任务,实现科技兴医、人才强医的卫生科教工作目标。

  一、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带动全区医疗卫生学科的发展
  1、继续实施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在对第一轮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认真评价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监督与管理,督促各项目学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学科亟需的仪器设备,跟踪国内外医学发展前沿,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缩小我区与先进省市区在本学科领域上的差距,带动全区学科的进步与发展。鼓励各盟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积极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学科建设。
  2、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技术骨干培养。选派学科带头人、学科技术骨干到国外、境外及国内高等医学院校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充分利用京蒙卫生对口支援与技术协作的关系,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内蒙古卫生厅医疗卫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对口支援协议书》,积极争取北京市卫生局帮助我区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
  3、组织开展第二轮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复审和评审工作。组织专家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建设规范(试行)》,在盟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开展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复审和评审工作。

  二、以卫生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为先导,促进全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
  4、积极组织卫生科研创新工作。2008年,坚持以公共卫生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为重点,突出应用研究,兼顾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积极鼓励和组织广大卫生科技工作者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提升我区卫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研立项项目督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5、组织2008年卫生厅立项科研课题征集、评审,认真落实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和卫生科技成果登记推荐工作。
  6、促进高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提高我区医疗卫生服务科技水平。坚持创新与引进相结合的卫生科技工作方针,督促和鼓励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吸收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已经成熟的、对我区医疗卫生科技水平具有标志性意义、对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新、高难临床诊疗技术服务项目。
  7、积极推进卫生科技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坚持卫生科技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在全区范围内至少选择10项先进、成熟、适宜的卫生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8、积极落实卫生部确定的面向农村和基层 “十年百项计划”适宜技术推广任务,促进社区与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9、继续做好卫生科普宣传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协的部署,组织厅直属单位,认真落实一年一度的全区科技活动周暨全区科普活动宣传周大型活动。

  三、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10、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卫生系统病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1、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在《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组织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单位,对其所属的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备案,摸清全区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底数和基本情况。
  12、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管理,加大自治区境内实验室建设、实验活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督导和监管工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13、加强病原微生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适时召开全区卫生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对病原微生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四、以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强化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4、继续实施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为农村牧区培养骨干力量。组织承担项目任务的各医学院校,加强教学组织与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认真落实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精神,制定《2008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年内选派240名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送入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接受为期三年的成人医学大专学历教育。
  15、切实加强中央补助内蒙古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工作。认真落实2006年中央补助内蒙古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理论与实践考核工作,为成绩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认真部署和组织落实2007年中央补助内蒙古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任务,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和临床、社区培训基地建设,为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16、积极探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三甲综合医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于年内组织督导检查;按照卫生部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在我区实施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五、加强高中等医学院校专业设置指导,规范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17、加强高中等医学院校新增专业设置管理。联合教育厅,切实加强高中等医学院校新增专业设置的管理,组织专家对各高等医学院校新增专业进行评估;继续推进中等医学教育的改革与管理,调整专业设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成人高等医学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探索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的途径与办法。
  18、规范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组织完成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评审工作,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进一步促进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提高我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推进学术交流
  19、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项目学科覆盖率、继教对象覆盖率和学分达标率,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探索继续医学教育实现形式。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周期验证工作,配合人事部门搞好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继教学分的确认工作。
  20、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充分发挥自治区医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学术园地,努力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气氛;继续开展内蒙古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科研及创新工作的积极性。

  七、加强监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21、认真落实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根据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和监管。

  八、周密部署,完成其他各项卫生科教工作任务
  22、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篇·卫生篇》编纂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篇·卫生篇》的编纂进度,组织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争取在年内完成初稿编写任务。
  23、加强对外交流工作。争取华夏基金和爱德基金继续支持我区医学教育和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同北京卫生系统在学科与人才培养方面的卫生对口支援关系。
  24、适时召开卫生科教工作会议。争取在年内,召开全区卫生科教工作会议,总结前一时期工作成绩,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
  2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落实全区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自治区卫生厅医学伦理委员会,推进医学伦理相关工作;完成卫生部和卫生厅党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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