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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8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5]47号

2005年3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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