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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卫生计生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

2016-10-28

发文字号

津财综[2016]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28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卫生计生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函

津财综[2016]143号

2016年10月28日

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收费的函》(津卫财务函[2016]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有关规定,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2个项目。同时,取消卫生防疫防治收费1个项目,调整设立卫生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4个项目。

  二、为尽快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请你委尽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述项目收费标准测算材料,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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