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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再次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2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4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2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再次认证有关事宜的通

鄂食药监函[2007]475号

2007年11月2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再次认证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程序和标准重新认证。

  二、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接到撤销证书的通知后,应立即将认证证书上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接到撤销证书通知的10日内,可以将库存药品退回原供应企业,并做好相应记录和凭据。10日后应暂停经营,认真整改,直到重新取得证书后方可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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