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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3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718号

2011年7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我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规定,规范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消费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餐饮服务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查处、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继续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有效控制因餐饮具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
  1.积极开展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索票、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狠抓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具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底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检,各辖区(盟市和旗县)抽检不少于5家(不足5家的,全部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的规定执行。
  3.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切断源头,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不合格餐饮具。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4.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行为。各地要加强《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消毒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等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安全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严格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按照回收、去残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消毒、检验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使用,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健全卫生监督档案,逐步规范我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7月18-2011年7月31)。各地要结合当地餐饮服务监管情况,认真落实、积极组织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10日)。各地按照《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等规定,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杜绝不合格餐饮具流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0月)。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终卫生监督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

  四、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势舆论。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餐饮具消毒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展示专项整治的成果。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将整治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2.认真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和总结,逐步探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长效监管机制。并于2011年10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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