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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9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安发[2011]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食药监安发[2011]173号

2011年7月1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还在陆续展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结合近期国家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0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是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局年初的工作部署,到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全品种(包括中标品种和非中标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届时未达到电子监管规定要求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工作。因此,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将其作为2011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逐一调查,摸清底数
  各市局要对辖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逐一开展摸底调查工作。要通过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及生产情况;对尚未施行电子监管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或剂型要确定落实具体的实施进度安排;对因长期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行电子监管的企业或剂型,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局提交书面说明和停产承诺书。

  三、加强监督,保证目标落实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切实组织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已实行电子监管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要监督其严格按规定做好中标品种的赋码和数据上传工作。对尚未实行电子监管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或剂型,要明确监督责任人,定期对其改造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赋码设备安装工作,经过调试和试运行后,在2012年2月29日前,所有在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具备赋码条件。

  四、加强增补基本药物的电子监管
  为了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某生产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了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要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请各市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行电子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实行电子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上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和药品市场监管处,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报送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工作总结。

  附件:

  1、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行电子监管情况汇总表

  2、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实行电子监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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