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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5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8]8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8]858号

2018年11月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第1号令)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已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的15个限制类医疗技术,且已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6]298号)完成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对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重新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合格的,应将自我对照评估材料、相关技术的首例临床应用时间、开展例数及相关技术论证资料等,于2019年1月1日前报送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后,相关备案情况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8]802号)附件2的格式,于2019年2月1日前报至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雷冬英,电话:0591-8784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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