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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盘溪蔬菜批发市场实施蔬菜准入制度的函

发布日期

2007-10-17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07]6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盘溪蔬菜批发市场实施蔬菜准入制度的函
(渝农发〔2007〕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我局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简称“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届时进入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凡进入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必须具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二、持有蔬菜产地证明,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检入市销售:
  (一)持有加盖蔬菜生产单位鲜章的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地、产品和证书三项相符的;

  (二)持有加盖蔬菜生产单位鲜章的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产地、产品和检测报告三项相符的。

  三、对不符合免检入市销售条件的蔬菜,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同一业主,其蔬菜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该业主在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资格;来自同一产地的蔬菜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地的所有蔬菜六个月内禁止进入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销售。

  五、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在包装、标签等方面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重庆市农业局对蔬菜检测及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上述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请转告相关部门和基层农村组织执行。感谢贵省(区、市)长期以来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大力支持。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

  重庆市农业局联系处室: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系人:向放

  电  话:023-89016127 89016413(传真)

  电子信箱:xxc@cqagri.gov. cn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

  邮  编:400015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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