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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8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9]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80号

2009年12月8日

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区卫生局、财政局,市妇女保健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1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等9个区县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现将《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各项目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组织分工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财力困难区县所需经费可在本市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医疗卫生”大类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2009年中央财政对本市共下达补助资金390万元,按照2008年本市农业户籍孕产妇分娩1.4万人计算,各区(县)财政共需配套730万元;各相关区县要尽快落实项目经费,严格加强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中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卫生局制定的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财力结算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702项“妇幼保健项目”。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产科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根据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附件:上海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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