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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10

发文字号

苏卫科教[2005]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卫科教[2005]35号

2005年11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医学院校:

  近来,一些国家和我省周边地区再度先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个别国家还出现了从禽到人传播的病例,且病死率极高。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鉴于人对禽流感病毒普遍缺乏免疫力以及人感染禽流感后的高病死率,一旦在人群中流行,将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我国的经济建设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普及和提高卫生专业人员对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现就加强我省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内容和方式,仍按《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在职卫生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紧急通知》(苏卫科教[2004]1号)文件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注重农村和社区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教材由我厅统一组织编印。我厅将于近期举办省级师资强化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培训对象另行通知。同时在“江苏医药信息网”上更新了禽流感防治继续教育项目,并增加了科普型学习项目。

  三、培训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培训管理。可按照《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考核合格,授予Ⅰ类学分5分。
  (二)各地组织实施的培训必须于2006年元月10日前完成,并将培训工作情况上报我厅科教处。
  (三)我厅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培训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
  (四)各有关医学院校在注重学校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的同时,对在校生要解决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补充问题,并以医学、护理专业为突破口,邀请有关专家根据岗位要求,对其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尤其是农村基层一线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组织和管理,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落实有关培训经费,妥善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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