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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候选人的函

发布日期

2008-03-06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械函[2008]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6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推荐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候选人的函

苏食药监械函[2008]23号

2008年3月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荐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38号)精神,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为做好江苏籍医疗器械审评专家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限于在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法人单位中从事医疗器械(或相关产品)教学、研究、检测、使用等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医疗器械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科学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一线岗位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相关论文;没有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单位同意、行业内知名专家提名、本人自愿参加,并能按时参加医疗器械审评会议,完成医疗器械审评工作任务;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推荐方式
  被推荐专家需填写《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审评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该表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网站(www.cmde.org.cn)下载,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2份,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3月20日前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处(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邮编:210008。联系人:李新天,联系电话:025-83273706)。

  四、审核与入选程序
  我局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要求,对被推荐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平衡各专业专家数量),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及其《推荐表》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审核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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