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64号
2011年4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切实加强我区“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自2011年4月起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安排
全面开展食品源头和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消费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
在全区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
1. 主要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在辖区和监管范围内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和食品各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自治区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任务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2. 具体措施。
(1)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情况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2)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养殖场(户)专项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3)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4)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5)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6)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和备案公示制,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7)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水产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8)强化各环节监督抽查。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
自治区根据全区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职责,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工作方案,逐级督查指导,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和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出台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2011年9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2012年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c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溴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