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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蒙中医药项目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0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09]9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蒙中医药项目单位的通知

内卫蒙字[2009]918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保持和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蒙中医药建设和发展,2009年,国家将重点支持农村医疗机构蒙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旗县级蒙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旗县级蒙中医医院蒙中药房建设和基层常见病多发病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建设。请各盟市卫生局组织旗县和相关蒙中医机构开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蒙中医特色优势明显、当地政府支持、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落实情况良好。其中:旗县级蒙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国家2008年《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床位数必须在60张以上。
  (一)农村医疗机构蒙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1.近五年内未承担过本项目的旗县级蒙中医医院;
  2.特色专科专病床位在10张以上;
  3.蒙中医特色突出,蒙中医治疗率85%以上且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具有较好基础设施条件,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5.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6.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二)旗县级蒙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项目
  1.近五年内未承担过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的旗县级蒙中医医院;
  2.在当地承担急诊急救任务,并有一定影响力;
  3.急诊科床位在5张以上;
  4.急诊科人员在5名以上,并形成一定专业梯队;
  5.学术带头人具有副主任蒙(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能发挥蒙中医药在急诊急救方面的特色优势;
  7.能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最大效益,医院通过建设后提高旗县级中蒙医医院对急、危、重症的诊疗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三)旗县级蒙中医医院蒙中药房建设项目
  1.近五年内未承担过本项目的旗县级蒙中医医院;
  2.具有较好的开展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的条件;
  3.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4.医院蒙中药专业人员占全院药剂人员比例60%以上;蒙中药房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蒙中药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5.医院拥有独立的蒙中成药及蒙药材、中药饮片调剂室和库房。
  (四)基层常见病多发病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1.近五年内未承担过本项目的旗县区;
  2.农牧民人口较多,蒙中医药在当地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3.当地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置蒙中医科和蒙中药房,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蒙中医药服务并至少有1 名蒙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4.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中鼓励群众使用蒙中医药,对蒙中医药采取优惠政策,降低报销起付线或提高报销比例。

  二、申报程序
  (一)各盟市按照申报条件和当地蒙中医事业发展需要,推荐辖区旗县区和旗县区级蒙中医医院申报相应项目,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只能承担一项建设任务。
  (二)各盟市卫生局要将申报单位情况汇总形成《县级中医医院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基本情况表》、《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制成Excel格式。并于2009年11月1日前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项目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三、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石海燕
  联系电话:0471-6944929、6939270(传真)
  E-mail:nmgshy@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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