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抗体检测结果清理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04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4]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抗体检测结果清理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4]28号

2004年8月4日

各有关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抗体检测结果清理和复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卫生局接到通知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有关单位迅速对辖区内SARS患者诊断病例抗体检测情况进行清理;

  二、各盟市卫生局要在8月9日前将本盟市《SARS病例抗体检测结果清理和复查情况一览表》(EXCEL文档)上传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要立即对全区SARS病例抗体检测结果进行清理和复查,并与盟市所报情况进行核对,将全区《SARS病例抗体检测结果清理和复查情况一览表》(EXCEL文档)于8月10日报卫生厅;

  四、各盟市、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在组织清理工作的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立即对没有抗体检测结果、也没有恢复期血清的SARS病例进行随访,取血样送自治区疾控中心检测其血清抗体水平。各盟市采样工作务于8月20日前完成,相关业务接受自治区疾控中心指导;

  五、卫生厅将根据各地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联系人:乌盛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
  张 斌 内蒙古自治区疾控中心流病科科长
  电 话:0471-6288696、6917610

  附件:卫生部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抗体检测结果清理和复查工作的通知(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