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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关于加强对各类药品展示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09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关于加强对各类药品展示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4年6月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加强对各类药品展示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4]9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各类药品展示会等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4]94号

  2004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性及地区性的药品展示会、交流会、展览会、博览会(以下统称展示会)等,已成为药品行业比较重要的信息交流方式和场所。为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展示活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刊播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都要开展和加强对辖区内举办的各类药品展示会进行监督检查,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展示会不仅是药品信息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场所,各地药监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对药品展示会监督的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和为民办实事的高度抓好各类药品展示会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准主办或承办此类会议和活动。

  二、各地药监部门对辖区内召开的各类规模的药品展示会等,要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 检查参展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参展单位能否提供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其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参展单位提供了资质证明是否有篡改、编造、套用或冒用;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
  2、 检查参展药品的合法性。参展单位能否提供药品批准文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批准文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示产品与药品批准文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内容是否一致等。
  3、 检查参展药品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参展产品的宣传必须科学真实。严禁夸大产品疗效或隐瞒产品禁忌症,严禁虚假宣传。作为广告宣传的发布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严禁处方药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
  对无资质证明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参展单位和产品,一律不准参加各类药品展示会。

  三、各地药监部门对辖区内召开的各类药品展示会要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参展企业或个人在展会中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均可以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四、各地药监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的精神要求,认真做好每次展示会的检查记录和汇总情况,并将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各地药监部门在各类展示会现场发现参展单位有经营行为、违规展品(过期产品、医院制剂、试字号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等)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并且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进行现场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暂时无法确定的,在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时,涉及本省企业的有关问题,由本省药监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涉及外省(区、市.)企业的有关问题,转有关省(区、市)进行查处。

  六、各地药监部门对在各类展示会检查中发现违规宣传,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宣传,对于发现的违法广告责令其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做好现场取证移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地药监部门在加强对各类药品展示会监督的同时,要严格加强对监督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对药品展示会监督不利、检查工作没有做到位的、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有关药监人员或上级药监部门追究当地药监部门的责任。

  八、对药品展示会的监督检查,除各地药监部门组织人员检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可组织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对重点地区、规模较大的药品展示会等进行监督检查。

  九、各地药监部门对各类药品展示会的监督检查情况要认真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监督水平,提出更有效的监督建议,对此通知也请各地在实践中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总结和修改意见请于2004年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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