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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1-28

发文字号

鹤政[2007]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鹤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8

颁发部门

鹤壁市政府

正文内容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
(鹤政〔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4 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豫政〔 2007 〕 42 号) , 切实做好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儿童免疫规划是通过接种疫苗达到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 ,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自 1994 年以来,我市连续 13年保持了无脊灰状态, 常规免疫接种率保持较高水平,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 今年以来,在全省麻疹疫情处于高发态势的影响下,我市麻疹疫情也明显上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坚决避免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大面积暴发流行。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鹤壁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军任组长, 成员由 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交通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鹤煤(集团)公司及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要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确保这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 保障经费,专款专用
  国务院颁布的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要求的接种率; 接种一类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社 〔 2006 〕 49 号 )对省、市、县(区)政府 免疫规划配套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市儿童免疫规划所需市本级承担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足额列入预算,给予保障。各县(区)要按照辖区人口每年人均 1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儿童免疫规划费用 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要 制定和完善预防接种劳务费补助的登记、计量、考核和兑付办法,确保预防接种劳务费及时支付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等特点 ,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各县(区)要抓紧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不断提高儿童免疫规划质量。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儿童免疫规划的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预防接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免疫规划所需经费的落实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 ,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查验情况 ,配合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公安、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摸清应接种儿童底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宣传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 ,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四、规范管理,加强督查  全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要以做好基础免疫 ,维持无脊灰状态 ,提高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全程免疫覆盖率和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为重点 ,全面加强管理 ,不断 消除免疫空白,确保“五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 到 95% 以 上,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 24 小时及时接种率达到 85% 以 上 。

  市、县(区)卫生部门要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的管理 ,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的规范化建设 ,严格预防接种人员的准入考核和培训教育 ,建立规范、科学的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县(区)卫生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卫生规划 ,合理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 ,明确服务接种责任区 ,实施规范管理。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要为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免疫接种服务,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内需要接种者 (包括流动儿童 )进行规范接种。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 计划免疫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计划免疫考评制度,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 一次专项检查 ,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 督导,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督促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凡接种一类疫苗收取费用和未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儿童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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