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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发放公务移动通信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05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4]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发放公务移动通信费用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4]24号

2004年7月5日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信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党组会研究决定: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公务人员移动通信费用,按自治区印发的《管理办法》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信费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厅机关及其它单位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信费用补贴后,要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的联络畅通,保证紧急工作和突发事件出现时的必要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时,停发公务移动通信费用补贴。

  3.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信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省级每人每月400元;
  厅(局)级每人每月340元;
  处级每人每月280元;
  科级每人每月22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100元;
  厅机关公务员由财务室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任职通知核算补发标准。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该中心职工的审核,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22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技师以职称证书为准,并将复印件报财务室备案。
  鉴于保健处工作的特殊性,可保留一部公用移动电话,由保健处长使用,经费从保健经费中实报实销,保健处长不再享受公务移动通信费用补助。
  移动通信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本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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