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办法[2017]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沪食药监办法[2017]83号

2017年9月28日

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7]54号)的规定,按照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上海市市级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效能办发[2017]1号)要求,现将我局《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和《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一、请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以及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要求,确保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落到实处,让企业办事切实感受到便利。严禁以当场办结或提前服务为由收取“加急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严禁以提前服务为由强制提供服务。

  二、对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调整。各相关处室拟增加、调整或取消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的,应当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发[2010]30号)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市审改办登记备案。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