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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东方医院等医疗机构为浦东新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7-18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8]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指定东方医院等医疗机构为浦东新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通告

浦卫计公卫[2018]31号

2018年7月1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计法规[2018]4号)文件精神,根据新区往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量以及新区地域特点,我委指定以下医疗机构为浦东新区定点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东方医院、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浦东医院、公利医院、浦南医院、周浦医院。

  上述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

  上述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办法》要求,应当明确告知体检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如体检者自愿放弃,应当签字同意,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自愿放弃公共服务的体检者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价格

  (食品从业人员)

项目 价格(元)
  内科 10
  谷丙转氨酶(ALT) 5
  大便培养(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 20
  大便培养(溶组织内阿米巴) 4
  大便培养(霍乱弧菌) 30
  胸部拍片 70
合计 139
谷丙转氨酶异常复查甲、戊肝抗体
  甲肝抗体(IgM) 12
  戊肝抗体(IgM) 60

  注:以上价格来源于2017年9月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计委和上海市医保办联合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

  浦东新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价格

  (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

项目 价格(元)
  内科 10
  谷丙转氨酶(ALT) 5
  大便培养(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 20
  胸部拍片 70
合计 105
谷丙转氨酶异常复查甲、戊肝抗体
  甲肝抗体(IgM) 12
  戊肝抗体(IgM) 60

  注:以上价格来源于2017年9月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计委和上海市医保办联合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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