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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惠州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纳入免疫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05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3]9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0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在惠州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纳入免疫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3]982号

2013年11月5日

惠州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维护我省儿童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疫苗相关麻痹型病例,推动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深入开展,并为全国提供相关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惠州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纳入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试点工作,请惠州市按照《广东省惠州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纳入免疫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我委。

  附件:广东省惠州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纳入免疫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我省儿童健康,巩固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成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立场文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疾控疫发[2009]403号)及《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粤卫办[2008]6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惠州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简称“IPV”)纳入免疫规划试点工作。为确保IPV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现阶段我省脊灰野病毒输入与传播风险评估结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防止和减少脊灰疫苗相关麻痹病例的发生,为全省推广IPV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积累经验。

  二、工作指标
  保持高水平的脊灰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三、试点地区和工作内容
  (一)试点地区。
  依据我省脊灰野病毒输入与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并经征求当地同意,选择我省现阶段脊灰野病毒输入与传播较低风险的非珠江三角洲地区惠州市作为IPV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试点地区。
  (二)工作内容。
  惠州市将IPV第1、2剂次纳入扩大免疫规划,第3、4剂次接种脊灰减毒活疫苗(简称“OPV”),即实施IPV-OPV序贯程序。
  1.接种对象:惠州市201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接种程序: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次IPV,4月龄、4岁各接种1剂次OPV。每两剂次之间间隔均≥28天。
  3.接种方法:IPV为注射制剂,接种部位为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婴幼儿也可选择大腿前外侧中部肌肉注射。OPV接种方法为口服。
  4.接种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5.接种人员在为儿童接种IPV或OPV后,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在接种卡(证)做好记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政保障。
  试点工作每年约需疫苗采购经费1369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疫苗采购定额资金820万元;疫苗供货商赛诺菲巴斯德公司承诺将目前疫苗供货价从112.35元/剂降低到60元/剂,并以赠送25400份疫苗形式解决经费152.4万元,余下396.6万元疫苗经费及配套工作经费由惠州市安排解决。惠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接种补助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等,试点工作所需疫苗由惠州市按有关规定依法采购。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惠州市应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针对IPV招标采购、分发、接种、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环节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配备足够的接种人员,以满足开展IPV接种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宣传沟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做好IPV的科学宣传和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科学客观地做好接种前告知;应注意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脊髓灰质炎疫苗(包括OPV和IPV)接种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按照接种程序,第1、2剂次接种IPV为免费接种,第3、4剂次接种OPV也为免费接种。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第3、4剂次接种IPV,则按照“自愿、自费”的原则接种。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其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
  (四)规范疫苗流通管理。

  第1、2剂次所需的IPV由惠州市疾控中心统一采购后下发。流通程序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储备足量的疫苗,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1.每月完成以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指标要求: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县覆盖率达到100%。
  以县为单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个案覆盖率达到1/万剂次。
  以县为单位需调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率≥90%。
  以县为单位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调查后7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率≥90%。
  严重疑似异常反应市级调查诊断率100%。
  2.加强督导。市级每半年对县级开展一次督导,县级每季度对接种单位开展一次督导,并逐级上报督导报告。
  (六)加强冷链建设,保障疫苗冷链运转。
  IPV与OPV相比,占用更大的冷链空间。惠州市根据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脊灰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工作。
  (七)接种资料的管理。
  严格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率监测方案要求实行接种率月报告制度,在接种卡册和《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登记接种信息,同时在《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IPV的接种数据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中脊灰疫苗第一剂次和第二剂次栏目上填报,第三剂次和第四剂次中若有其他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接种时,接种人数也一并统计在该表中,同时也在“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表”中填报。
  (八)开展IPV安全性、免疫原性、IPV-OPV序贯程序对脊灰疫苗病例(VAPP)的影响及成本效益分析等专题研究,评估引入 IPV 对儿童脊灰疫苗以及其他一类疫苗接种率的影响,评价父母和接种者对 IPV 的接受程度等。具体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一)惠州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IPV-OPV序贯程序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IPV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试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IPV顺利纳入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促使脊灰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
  (二)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对试点工作协调、督促,及时调研、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跟踪、评估及总结,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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