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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65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65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2月2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有序开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65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65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实施方案

  肺炎球菌性疾病一直是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导致我国老年人发病和死亡的重要病因。世界卫生组织将肺炎球菌性疾病列为需“极高度优先”使用疫苗预防的疾病之一。为保证我市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加强督导,依法规范。
  (四)落实措施,保证效果。

  二、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接种单位的认定工作,组织开展肺炎球菌疫苗接种。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本方案,负责全市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的接种工作;负责协助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解答群众疑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疾控中心)负责指导辖区接种单位做好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重点抓好65岁以上老年人的接种工作。
  (四)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负责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解答群众疑问,及时收集和反馈社会监督信息。
  (六)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为市民提供接种服务,收集、上报受种者信息。

  三、疫苗的采购、供应及经费监管
  (一)疫苗的品种
  PPV23包含23种纯化的肺炎球菌多糖抗原,即血清型1、2、3、4、5、6B、7F、8、9N、9V、10A、11A、12F、14、15B、17F、18C、19A、19F、20、22F、23F、33F。每剂含上述多糖各25ug。
  (二)疫苗的采购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进行招标工作;市疾控中心凭中标通知书核对企业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备案,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疫苗的统一调配。
  (三)疫苗的发放
  按照2016年4月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各接种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使用非全市统一提供的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疫苗由疾控中心供给预防接种门诊的渠道。疫苗运输全程冷链。
  (四)经费管理
  统一招标采购的肺炎球菌疫苗用于年满65周岁以上的北京户籍/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免费接种。各接种门诊按照统一要求采集受种者基本信息,接种补助经费由区卫生计生委在当年接种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接种人次数向区财政部门申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利用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套取及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凡自愿选择接种政府免费提供肺炎球菌疫苗以外的疫苗者,疫苗和接种相关费用全部由受种者个人负担。

  四、疫苗接种及管理
  (一)接种对象
  1.免费接种对象的资格认定
  具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年龄在65周岁以上(按接种当天日期计算)的老年人。
  2.其他推荐接种的人群
  (1)患有慢性心血管疾病(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心肌病)、慢性肺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和肺气肿)或糖尿病的个体;
  (2)患酒精中毒、慢性肝脏疾病(包括肝硬化)及脑脊液漏的个体;
  (3)功能性或解剖性无脾个体(包括镰状细胞病和脾切除);
  (4)免疫功能受损人群包括HIV感染者、白血病、淋巴瘤、何杰金氏病、多发性骨髓瘤、一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或肾病综合征患者)、进行免疫抑制性化疗(包括皮质激素类)的患者以及器官或骨髓移植患者。
  (二)被接种对象的适应症认定
  1.所有人员本着自愿接种的原则签订知情同意书。
  2.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掌握疫苗接种禁忌症。
  (1)被接种对象具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种:
  ①对疫苗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②既往接种PPV23出现超敏反应;
  ③疫苗生产厂家的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的禁忌症;
  ④5年内有PPV23接种史。
  (2)发热、急性感染,慢性疾病急性发作的病人,待病愈后接种。
  (三)疫苗使用
  1.接种剂量和剂次:疫苗规格为每剂0.5ml。基础免疫只需1剂。不推荐常规复种和多次接种。
  2.接种部位和途径: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或皮下注射。
  (四)接种时间
  全市免疫规划门诊全年开展肺炎球菌疫苗接种,根据辖区老年人接种需求合理安排具体的接种时间,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接种时间。
  (五)接种组织安排
  1.具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预防接种门诊咨询。
  2.各接种门诊要把以人为本、群众受益作为根本出发点,科学评估辖区老年人接种需求和本门诊服务能力,合理设置接种时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好预约登记和分流接种,为群众免疫接种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避免出现过度扎堆接种的现象。
  (六)接种登记
  各接种门诊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要求,使用身份证读卡系统采集接种信息,在“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上报受种者信息,并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接种信息完整、准确、无误。
  (七)信息报告
  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定期通过“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对肺炎球菌疫苗接种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当年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完成后,区疾控中心将本区接种登记汇总报表和接种工作总结通过OA上报市疾控中心免疫所(电话:64407101,传真:64407101)。

  五、保障措施
  (一)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在接种时严格遵守消毒注射制度,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注射。
  (二)各接种门诊应适度掌握禁忌症,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原则,接种对象必须填写《北京市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之后方可予以接种。
  (三)各接种门诊要加强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的监测。接到不良反应报告后,应按照相关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和上报。

  六、宣传动员
  (一)根据疫苗接种工作进度和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平台开展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宣传工作。
  (三)利用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解答群众疑问,接受社会监督。
  (四)制作宣传品,通过区健康教育网络发放到全市各接种门诊和居(村)委会。
  (五)发挥区健康教育工作三级网络优势,开展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相关宣传工作。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应对群众开展肺炎球菌感染防治的健康教育,鼓励临床医务人员对适宜接种人群给出接种建议。

  七、业务培训
  在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开始前,市疾控中心完成对各区疾控中心主管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完成对本单位及免疫规划门诊工作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我市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的政策、肺炎球菌疫苗推荐接种人群、肺炎球菌疫苗接种注意事项、接种门诊管理要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内容。

  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
  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及北京市相关要求,各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对接种肺炎球菌疫苗后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报告、调查、诊断及处置。市疾控中心协助各区对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九、督导检查
  接种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市疾控中心联合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对全市16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情况进行追踪督导,每个区抽查2-10个接种门诊,主要采取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各接种门诊工作流程、人员资质、接种场所、疫苗管理、冷链运转、现场接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区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卫生计生委也要做好辖区督导检查工作。

  十、总结评估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的评估工作,包括: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安全性评价,接种率分析,有效性评价以及相关影响因素分析等。市疾控中心完成全市肺炎球菌疫苗接种评估和总结工作要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也要及时评估和总结辖区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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