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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4

发文字号

新社险字[2015]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9-0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取消《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使用的通知

新社险字[2015]41号

2015年8月24日

区级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要求,聚焦“转变职能、深化改革”主题,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研究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起取消使用《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实施电子处方。慢性病患者前往医院门诊就医,只需持社会保障卡,不再需要携带《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请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慢性病患者正常就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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